China Criminal Defense Manual - Developing a Defense for Trial/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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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会谈时,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何利用与当事人面谈收集到的信息来进行辩护,下列问题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 被告人有没有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指起诉罪名与被告相同的人)
- 如果有,获取尽可能多的关于共同被告的信息,包括他们的犯罪前科。
- 考虑一下,让被告做证反对共同被告是否对被告本人有利,以便换取被告被释放或使被告获得较轻的判决。
- 要意识到共同被告可能会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证词。
- 要意识到共同被告可能会把被告告诉他/她的事情告诉当局。警告被告不要就案件与共同被告交谈或任何律师和调查者以外的人。
- 公安机关逮捕和拘留被告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是否出示逮捕证或 拘留证。
- 被告人家人是否在24小时内告知当事人的逮捕和拘留,并通知拘禁地点。
- 被告是否向警方做了供述?
- 被告人被拘捕24小时之内是否受到审讯?
- 在场是否有至少两名审讯人员?
- 被告供述一般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 关押或审讯期间是否对被告施行了高压、威胁、拷问或其他残忍、非人性或卑鄙的手段及惩罚方式?如果供述是非法取得的,要考虑提出申诉。
- 讯问笔录是否经过被告的查阅并签字?
- 被告的供述是口头的、书面的、录音或拍摄下来的?设法取得供述的一份复印件?
- 被告人是否自己书写了个人供述?
- 警方有没有对被告身体的生理分泌物取样?
- 警方有没有对被告身体的生理分泌物取样,比如血液、呼吸器官、尿或精液?如果有的话,设法取得医学检测报告。
- 主动保存取样和考虑对被告的生理分泌物重新进行检测。
- 公安机关是否带走其他和犯罪有关的物品?
- 有无获取物证?是否有搜查证?是否对搜查做了全程记录?是否列出搜查所得物证的相关目录?
- 辩护是什么?
- 如果有证人可以证明被告不在案发现场,设法取得该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等信息,让一名调查者立即与证人联系。
- 如果被告声称自己的行为是自卫、紧急避险行为,并因此而受伤,要立即拍下相关的照片。(刑法:第20, 21 条)
- 查明起诉方证人(包括受害人)是否可以信赖,比如他们是否有犯罪记录?被告人的社会关系是否较差?受害人是否已获得赔偿?如果是,赔偿的金额,何时,何人支付?如果被告声称第三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尽可能找到更多的细节,让一名调查者查明被告所称是否属实。
- 被告是否需要鉴定?
- 被告是否需要精神或身体鉴定?是否需要专家或一名神经科专家进行相应的鉴定?
- 被告以前是否被定过罪?
- 有犯罪前科可能会加长被告判刑的年限。立即查找、设法取得有关被告以前犯罪记录的复印件。
- 被告是否被关押?
- 看被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律师应掌握所需要的材料,帮助被告取保候审,包括可能的保证人和可作取保候审的财产。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权查阅办案机关制作或者掌握的案件卷宗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进行的每一步诉讼活动都要在卷宗记明,相关证据与程序步骤均需在案卷中全面、如实的记载,案卷是公安、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律师进行辩护的重要参考凭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这里所谓的“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非全部案卷,而是检察院起诉时移送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而移送材料的具体范围与包含的内容由检察机关自己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于“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两部分内容。对于二者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所谓“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从辩护实践来看,在上述诉讼文书与材料中,律师首先应当查阅的文件为起诉意见书,因为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经过对案件侦查所形成的总结性材料,是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依据,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集中反映在起诉意见书中,辩护律师查阅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情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在律师进行阅卷的过程中,有两个具体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进一步要求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二是根据《六部委规定》第14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相关办案部门,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而且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据
法律背景
中国法律允许刑事辩护律师采取以下行为:
- 审查起诉后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
- 进行独立调查,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搜集的证据予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 对专家证人的证词进行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121 条)
- 从证人和受害人那里获取独立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37 条)
为帮助你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调查,下列问题是很好的建议:
- 行动要迅速
- 最好尽快启动调查
- 拖延可能导致失去物证
- 证人容易记起刚刚发生的事件
- 注意防范风险
- 两人进行
- 取证后,请被取证人签名
- 建议全程录音
- 侦查阶段不要调查取证,一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准许;二是其取得证据的证明能力,可能遭到法官的质疑
- 最好是申请公、检、法机关取证
- 容易获取的信息来源
- 起诉意见书
- 合法调查
- 同案犯的供述
- 与当事人会谈
- 证人
- 鉴定结论
- 案发现场
- 如允许与可能,尽快到案发现场勘查
- 利用素描、图表、拍照、录象带,测量等方式记录案发现场的证据
- 寻找未被收集的证据
- 确定证人并记录将来与他们取得联系的方式
- 寻找警方没有访问的证人
- 证人
- 会见证人至少需要有除律师以外的另一个人在场,全国律协建议2人以上
- 记录会见当事人的录象带,磁带
- 证人是否具有提供证词的能力?有精神缺陷的人或者年幼没有是非明辩能力的人或不能清楚正确表达的人都不能作为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
- 如有可能,会见起诉方的证人(刑事诉讼法:第37条)
- 会见目击证人
- 运用你的个性,感染不愿做证的证人,说服其予以配合
- 与证人的交谈要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进行
- 记录证人的背景资料及当前的工作情况
- 证人和被害人陈述
- 有没有用录象带或磁带录下证人和被害人的陈述?
- 警方摘录了证人和被害人陈述中的哪部分内容?
- 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词是证人和被害人自己亲笔写的吗?
- 证人和被害人提供证词的动机是什么?该案件是否牵涉到证人的利益?
- 被害人是否受伤?被害人是否提供有关他受伤程度的具体信息?
- 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证人和被告人之间?证人和被害人之间?
- 被害人是否得到某种赔偿?如果有,何时,多少以及谁支付的?
- 证人和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如何?
- 证人的陈述是基于证人和被害人自己的观察还是基于耳闻的信息?
- 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词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词的收集是否通过刑讯逼供,强迫诱供,欺骗或其他某种非法手段获取?
- 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词是否能相互印证?如果不能,矛盾出现在何处?这些矛盾之处对当事人有帮助还是有损害?
- 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词与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一致?和同案犯的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矛盾出现在哪里?这些矛盾之处对当事人有帮助还是有损害?
- 物证
- 警方是如何取得证据的?
- 出示的搜查证是否有效?
- 是否有所有扣押物品的详细清单?清单上所列物件是否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吻合?
-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掌握情况如何?
- 该证据是否有不止一种的解释?
- 收集的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 证据是否易被破坏或者较为稳定?如果易破坏,是否尝试了用恰当措施来妥善保管?
- 是否因为时间、环境或其他因素而导致证据产生变化?
- 如果通过拍照或录象来采集证据,是否有至少两人参与拍照和录象?拍摄人或录象人是否做到准确记录证据?
- 证据是否已得到核实证明?证据是否能够在辩护中站稳脚跟?
- 书证
- 出示的搜查证是否有效?
- 是否有扣押物证的详细清单?清单所列的书证是否与控方的证据相一致?
- 与案件相关的书证掌握情况如何?
- 这些文件是否有不止一种理解?
- 这些文件是否属实或是捏造的?
- 文件上的署名和印章是否完整和属实?
- 如果这些文件是复制的或是影印的,为何原件不能使用?是否至少有两人在场情况下复制或影印?该案件是否牵涉到文件复制或影印人的利益?署名或印章是否属实和有效?
- 复印或影印的版本是否完全和原件一致?
- 复印件或影印件是否经核查属实?
- 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扣押了邮件或电报,其途径是否合乎刑诉法111的规定?是否是由邮电机关检查并递交这些物件?是否存在伪造或是改变或替代扣押的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
- 专家鉴定
- 专家是否获得法律许可来进行鉴定?
- 专家审查了哪些证据?
- 他们各自的专业领域是什么?
- 他或她做了多长时间的专家?
- 专家资历如何?他或她是否被批准有资格成为专家鉴定人?
- 专家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专家是否采用符合国家或本行业规定的方法和技术?专家在开展鉴定过程中是否使用现代科学技术?鉴定是否超过本行业范畴,超出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评估能力以外?
- 作为专家推导出鉴定结论基础的这些材料是否充分并真实?这些材料是否可以用来鉴定,评估或者与鉴定要求有矛盾,冲突之处?
- 考虑是否需要向辩护专家建议开展一个独立的证据核查工作。
- 你的当事人有无身体或精神损伤是需要专家进行鉴定解释的?如果有,向法庭请求专家对当事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向专家提供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提供当事人的社会履历为专家鉴定所用
- 证人的性格特征及案发现场
- 查阅目击证人的口供时,可以将重点集中在表格中列举的几个方面,个性特征可以帮助缩小辩护律师的调查范围,帮助辩护律师找出证人证词中的优势和薄弱环节。
表中内容影响到证人对案件的观察。
证人性格特征 | 案发现场环境 |
性别 | 光线强弱 |
智力 | 白天或夜晚 |
记忆力 | 白天或夜晚的具体时间 |
教育背景 | 月光 |
工作经历 | 雨 |
使用语言 | 雾 |
说话障碍 | 冷度 |
年龄 | 热度 |
性格 | 人数 |
思维状况 | 目睹案件的时间长度 |
身体健康状况 | 看见在场所有人和他们活动的实际能力 |
(饮)酒量 | 凶器 |
因为服用药物或非法毒品而造成的损伤 | 自然植物 |
视力 | 建筑物 |
听力 | 汽车 |
与被害人的关系 | 交通环境 |
与被告的关系 | 观察角度(位置) |
与同案犯的关系 | 俯视(观察角度) |
动机 | 仰视 |
袒护当事人,被害人及同案犯或持有偏见 | |
被害人或证人 | |
在案件发生之前,之中和之后是否因此受到威胁 |
辩护意见及故事陈述
介绍:
在调查与出庭的准备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逐渐构建一套辩护意见,并不断修正。辩护意见由三部分构成:相关法律、事实与感情。在法庭上,刑事辩护律师会使用辩护意见来讲述被告的故事。讲故事亦有三部分:一份总体辩护意见、若干支持此意见的分题以及当庭的演讲。不同的声调、发问的节奏速度、肢体语言、眼神交流与各类修辞技巧的应用都是讲述故事过程的组成部分。由此,刑事辩护律师可通过其陈述营造充满悬念与吸引力的氛围,建立自己的辩护情境。法庭将在此情境下评估案件证据。
实行:
-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构建一份能够围绕被告人最高利益与其现实情况的总体辩护意见,以便有助于在辩护过程中对各种选择做出评估。
- 援助律师应当允许辩护意见决定案件调查与备案过程的侧重,挖掘并扩展因辩护意见而成形的事实与证据。但是,援助律师不应成为其辩护意见的“囚徒”。
辩护意见工作表:
下述问题将有助于援助律师建造一份完整且通顺的辩护意见:
- 你的辩护意见是什么?(如:无罪、不在场见证人、身份指认有误)
- 你为何认为这是最佳的辩护意见?
- 相关法律是什么?所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你的辩护意见如何证明被告无罪?
- 哪些事实是你所不能改变,但必须在辩护意见中面对并解释的?
- 哪些事实最有利于被告方?
- 此案件最重要的感情主题是什么?
- 原告方最可能在其指控中利用哪些感情主题?你的辩护意见与主题将如何应对这些感情主题?
- 列出原告方提供的主要证人,并在每个证人的名字后标明你准备如何询问此人。最后,再简略地指出此询问的风格。
- 列出被告方将提供的主要证人,并在每个证人的名字后标明你准备如何向此人提问。最后,再简略地指出此提问的风格。
- 列出你直接询问被告时希望实现的目标。被告的证词将如何强化你的辩护意见?
- 你还需要作哪些调查才能建立你的辩护意见?
- 你必须解决哪些证据问题?这些证据问题倾向于强化还是削弱你的辩护意见?你将如何解释那些与辩护意见不协调的证据?
- 为你的辩护意见找到一句有效的概括。
讲故事:在法庭上考验你的辩护意见与主题
想有效地辩护,必须懂得讲故事。能够对法官们讲出更动人或可信的故事,就能更好地说服他们;而这些法官将决定案件的事实。每个故事都需要剧情才能紧凑。在辩护中,剧情就是能最好地解释事实的辩护意见。
为什么援助律师应当向法庭讲故事?
讲故事允许援助律师铺设背景舞台,介绍人物,营造气氛,并搭建一具精心修剪的框架,来影响每个法官看待案件的视角。假如没有这种框架,法官们将依据原告方的意见理解证据与证词。而假如能成功建造框架,援助律师就可以用被告的经历来左右法官们的想象,由此引导多数法官根据被告的经历背景来理解证据。 更重要的是,讲故事可以使法官们用心与感情来琢磨被告的辩护,而不仅用理智。“用理智相信的人”更容易改变判断,因为他们通常以这种思路反思与分析:“我的意见是基于逻辑的。所以,假如你(理智地)指出我的问题,我就会考虑改变意见。”而“用心与感情相信的人”会以另一种思路反思与分析:“我是对的,你是错的,所以你必须改变你的观点。”这些人是你在法庭上最有力的盟友。
用有效的语言讲故事:
下面列出了一些建议,帮助你判断在陈述被告方的辩护意见时应该使用何种语言,或该避免何种语言。
- 讲故事的语言与律师通常使用的语言有明显区别。与在酒吧里相识的朋友讲话时使用何种语言,讲故事时就应使用何种语言。
- 准确地使用语言—所表达的应与你意图表达的完全一致。
- 要把法律词汇与抽象的概念翻译成清晰、通俗、简单的语言。
- 使用有力的语言:
- 避免有保留含义的词汇或短语,如“我认为”,“我相信”,“我会试图证明……”。
- 使用主动语态。
- 尽量依赖名词与动词达意。
- 避免无意的迟疑与无用的动词停顿。
- 使用拥有恰当感情内容与号召的语言。
- 使用生动的预言:
- 使用坚实而不抽象的语言。
- 使用精准而非泛泛的语言。
- 用语言描绘生动的意象:
- 在脑中将你要描述的事物形象化,并当庭描绘这些形象。
- 使事件细节形象化的能力会赋予你强大的说服力。
- 使用语言意象优于主观地使用抽象且空泛的词语。
- 语句长短应有变化,但同时应非常偏爱短句子。书面语句通常比口述语句长。
- 不要看稿演说:这样会使讲故事的优势荡然无存。
结论:
建造一套辩护意见要求援助律师能客观地批评指控方的陈词,并依据法律、事实、与感情构思一个动人的故事来反驳这份陈词。辩护意见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出庭的证人、与当庭的论证。通过讲述一个合理且有力的故事,援助律师可以说服法官们相信被告无罪,或应从轻处理,或应免刑。
各种辩护策略
介绍
在构建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刑辩律师必须判断是否能替被告开脱罪名。假如能够做到这点,还需考虑该如何向法官们证明被告无罪。下面列举了一些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可能为被告开脱的辩护方法,并指出了它们适用于何种情节。
控诉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应当记住,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有责任承担对被告所控罪名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检察官必须证明该指控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
鉴定人
介绍
法律允许刑事辩护人:
向法庭申请寻求鉴定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鉴定结论应当由侦查机关告知(刑事诉讼法121条)
请求法庭批准进行重新鉴定或辅助性的补充鉴定(刑事诉讼法120,121条)
庭审时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请求法庭在庭审期间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在中国的民事案件受理中鉴定人被广泛地接受,同样,鉴定人在刑事案件中也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以下的信息将帮助你判断,何时聘请一名专家,通常在何种案件中需要一名专家的协助以及如何质疑令人疑惑的鉴定意见等问题。
在何时,你应当考虑聘请一名鉴定人?
刑事辩护人应当在遇到以下必要情况时设法获得专家的帮助:
- 为辩护准备
- 阅读并理解控方证据
- 反驳控方证据
- 调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当时的精神状态
什么样的问题需要专家的帮助?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虽然在第119法条中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没有界定,但是专家常常可以解释一些普通人理解上有问题的复杂问题。
专家鉴定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有适用于法庭的鉴定,对伤口进行法医鉴定,对精神病的法医鉴定,财产的估价,对古董的鉴定,稀有动植物和从中提取制成的产品的鉴定,对禁用品和危险品进行评估,还有对电表数据进行测定。在获得人民法院同意之后,司法鉴定部门对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如检验报告,医药记录,会计报表等进行调查分析。
因而,在被害人死亡或受伤原因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中,获取专家协助是很有价值的。如在与被告人精神状况相关的任何一个案件中;在涉及到被偷盗的物件价值,相关材料或记录的真实性,药品或其他物质的化学组成,起因不明的火灾,意外事故或其他事件,血迹,精液,其他体液,毛发,纤维或指纹来源不明的案件中;通过鉴定专家可以来帮助法庭来理解所要讨论问题的案件。
鉴定专家是出庭作证,还是提供咨询?
在做出这个选择时,首先应弄清这两类专家的不同。出庭作证的专家是会到法庭上来并为辩护作证,或者在他的鉴定结果基础上编写辩护意见。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争取法庭的同意,才能让证人出庭作证或出示其所获得的证据。同时,刑事辩护律师也可以在辩护中向法院提议需要聘请鉴定人来澄清事实真相,他也可以请求延长庭审时间,这样专家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鉴定。
提供咨询的专家,另一方面,是一名帮助刑事辩护律师理解复杂问题但不出庭作证的专家。刑事辩护律师不需要获得法庭的同意,才可以和咨询专家交流意见。那么,提供咨询的鉴定专家是如何协助刑事辩护律师的呢?
- 协助律师编写辩护意见并用富有说服力的方式将事件的各个片段串联在一起形成一段叙述性的故事
- 协助刑事辩护律师删除不必要的信息,以免偏离辩护意见的主题或者带来过分复杂冗繁的案情陈述(专家协助律师准备在出庭时使用的专家鉴定,使其内容完备和具有说服力,但不会过于复杂)
- 协助刑事辩护律师编写一个语言流畅、组织有序的辩护词,避免辩护中牵涉到太多的鉴定人或太过复杂的专家证词
- 协助刑事辩护律师挑选出一名有能力的鉴定人,可以很好地论证,用简单明了而又具有说服力的方式讲述被告人的故事
- 帮助刑事辩护律师与同领域的其他专家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 协助刑事辩护律师批判性地评估和展开辩论,揭示控方鉴定人鉴定中的弱点和逻辑上不吻合之处
对法律援助律师来说,最好选择具有学术背景的专家(不论是出庭的还是提供咨询的鉴定人),比如说研究性的和培训性的大学中的人员。
选择一个鉴定人时,你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选择鉴定人,有很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但是基本的原则是作为一个科学家,鉴定人应当更注重过程和事件的进展而非结果。因而,当刑事辩护律师评定某人是否具有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聘请其为鉴定人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该鉴定人是否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足够的经验?
- 该鉴定人在专业领域的名誉如何?他在该领域受到其他专家何种程度的尊重?
- 你所受理的案件需要何种类型的专家?
- 该鉴定人是否仍在接受教育?
- 正常情况下,该鉴定人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投入多少时间?除在专业领域工作外,他是否还有其他的工作?
- 该鉴定人先前是否为被告人,被害人等提供过专家鉴定证词?这份证词与你受理案件中的事实是否相吻合?
刑事辩护律师不是科学家,因而他不可能如鉴定人一样具备某一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然而,律师应当遵循客观准则并力求鉴定人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说服力。
你是否需要获得法庭的批准才可以聘请一位鉴定人?
前面也提到了,你需要获得法庭的批准才可以聘请一位出庭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是你希望他出庭作证或在庭审期间引用他的鉴定结果)。不过,如果你仅是想确保你理解案情,你可以不需要通过法庭同意,就可以和提供咨询的律师进行交流。
法庭能否安排进行鉴定?
可以,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法院有权组织开展鉴定“当需要解决案件中的特殊问题以便能让案情结果澄清时”,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容许法庭开展专家鉴定“当需要开展调查以核实证据时”,刑事诉讼法第158条指出这种情况的适用条款“当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宣布休庭”。
新通过的鉴定决定的变化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机构、人员条件以及登记管理程序,在《决定》中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律师聘请鉴定人时,应仔细甄别聘请的人员是否符合《决定》要求的条件。特别注意
- 适用的对象目前只包括三类鉴定事项:法医类、物证类与声像资料类
-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执业。
- 诉讼中,鉴定事项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鉴定人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你能否对法庭作出的鉴定结果或控方授权开展的鉴定提出质疑?
是的,刑事辩护律师对法庭进行的鉴定或控方的鉴定提出质疑有多种途径,如下所示:
- 鉴定申请的拒绝-开展鉴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起由于陈述的错误或信息不完备而导致鉴定报告错误的责任。另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如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重新鉴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前提是在第一次鉴定出现以下情节时发生:
- 最初的鉴定人不符合开展这些鉴定的相关资格,或者该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所开展的鉴定超出他们的专业范围或经营许可范围以外。
- 首次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最初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相互矛盾
- 鉴定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准确或不真实
- 在初次鉴定中运用了不恰当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而得出不科学的和不准确的结论
- 初次鉴定人员由于利益冲突的原因,而造成人们对他的鉴定报告真实性的怀疑与不信任
- 初次鉴定人在开展鉴定过程中的错误导致结论的不准确
- 同一案件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
- 有充分理由说明其他因素影响到鉴定的精确性
重新鉴定的物件必须和首次鉴定的相同。对不同的物件进行鉴定时,不应视其为重新鉴定。最初的鉴定机构可以开展所有的重新鉴定,除了在第一类中提到的应当由其他机构开展的鉴定。
- 补充鉴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对补充鉴定进行了规定。这种鉴定发生前提条件是,在新的鉴定物件被发现后或某些物件被不恰当地排除在最初的鉴定物件行列中
结论
鉴定人可以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宝贵的帮助,通过帮助律师理解复杂的科学难题,评估。对真实性的考验和其他专业性极强的问题,通过帮助他们整合这些复杂的信息使它们易于理解和极富说服力。另外,专家可以帮助刑事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的弱点提出批判性的质疑,从而形成可以成功反驳控方证据的辩护意见。鉴定人应当被看作辩护律师团体中重要的成员,他们的才智和经验可以被运用到解释控方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为何不准确的辩护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