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Criminal Defense Manual - Developing a Defense for Trial/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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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会谈时,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何利用与当事人面谈收集到的信息来进行辩护,下列问题也许会对你有所 帮助。
- 被告人有没有共同被告人?(共同被告人指起诉罪名与被告人相同的人)
- 如果有,获取尽可能多的关于共同被告人的信息,包括他们的犯罪前科。
- 考虑一下,让被告人做证反对共同被告是否对被告人本人有利,以便换取被告人被释放或使被告获得较轻的判决。
- 要意识到共同被告人可能会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
- 要意识到共同被告人可能会把被告人告诉他/她的事情告诉当局。警告被告人不要就案件与共同被告人交谈或任何律师和调查者以外的人。
各种辩护策略
介绍
在构建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刑辩律师必须判断是否能替被告人开脱罪名。假如能够做到这点,还需考虑该如何向法官们证明被告人无罪。下面列举了一些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可能为被告人开脱的辩护方法,并指出了它们适用于何种情节。
控诉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应当记住,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有责任承担对被告人所控罪名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检察官必须证明该指控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
指控方是否已履行其举证责任?
在提出其他辩护之前,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批判性地分析控方起诉书,以认定案件中指控的犯罪到底发生与否。假如有,又应考虑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他们提出的罪名。若指控为另一罪名(更轻的罪名),是否更符合案件证据情况?下面是一些应该思考的问题:
所指控的罪名有哪些构成要件?例如:
主动行为:被告人是否自发地实施了行为?控诉方提供了哪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自主行为?
主观状态:在什么样的意图驱使之下,被告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比如:故意、过失)该罪名是否属于严格责任原则罪名(即控诉方不必要对被告人行动意图举证)?检察官提供了哪些证据来证明 被告人行为发生时必须有的意图、必须掌握的某方面知识技能、或存在的过失?
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最终的损害?
直接原因:被告人的行为离指控罪名甚远,不应承担该罪名的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是否规定被告人需按照某种特定方式行使特殊的法律义务?
哪些法律规定了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些法律之间有无矛盾?
指控方是否本应提出更轻的罪名?
所指控罪名的各个构成要件各需要多强的证据才能成立?应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情况如何?
现有的证据是否能满足所指控罪名各要件的证据要求?指控罪名中的各个要件的证据要求又如何?哪些证据支持控方起诉意见?哪些证据与控方起诉意见不符?
假如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指控的罪名,甚至不能支撑本应提出的较轻罪名,刑事辩护律师就应当庭指出这些问题,并要求法庭判被告人无罪或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另一个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某种犯罪。刑法第13 条提供了“犯罪”的定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假如 13 条或 16 条规定的情况成立,援助律师就应该要求法庭宣判无罪,因为法庭无权在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判其有罪。(刑诉法 16(1))
追诉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假如控方追诉已过时效,刑事辩护律师就应根据相关法律,提出追诉时效已过的辩护。刑诉法 16(2)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第 87 条的规定了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 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第 88 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第 89 条)
假如不否认犯罪事实,能否替被告人辩护(肯定性辩护)?
在肯定性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并不否认所指控罪名的各要件确实存在,但依然试图证明被告人无罪。这类辩护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提供足够的证据,无论是证人证词还是实物。在不否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这类辩护试图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的,或提供另一种被法律认可的开脱途径。
是否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这类辩护是肯定性辩护的一种,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我没有犯罪”,即证明被告人不可能犯下案件所涉及的罪行。无罪辩护有两种最常见的角度:证明被告人不在场和从物证角度出发证明犯罪不可能发生。使用第一种策略时,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比如某位现场证人的证词,来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不在现场;假如使用第二种策略,援助律师就需要引用可靠证据证明有关被告人的某些物证的局限性,并说明这些局限性如何排除了其犯罪的可能性。例如,被告人被指控用右手刺伤被害人,同时控诉方的证据表明被害人确实是被某人的右手所伤。这种情况下,假如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被告人先前受伤后一直无法使用右手,就可认定被告人不可能犯下所指控罪行。
可否为被告人进行正当事由辩护?
正当事由辩护是肯定性辩护的另一种。进行这种辩护时,被告人虽然并不否认罪行是自己所为,但需要证明自己不应为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会采取“我确实做了,但是……”的形式。被告人由于社会认可或符合道德原则的理由做出犯罪行为。
1.法律明定的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第 20 条定义“正当防卫”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不需为正当防卫负刑事责任。然而,假如被告人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而造成过于严重的伤害,他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同时可减刑,甚至免刑。刑法第 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法律所明定的减刑辩护事由
神经失常: 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案发时被告人确实已失去了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辩护律师必须为其精神失常提供证据。假如控诉方能够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神志正常,被告人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 刑法第 18 条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是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引入被告人精神失常的证据(比如无法拥有某种构成犯罪所必需的意图),从而为被告人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强调被告人因年龄太小而不应负刑事责任。刑法第 17 条规定 16 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限。但是,假如被告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十二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援助律师可为不足 12 岁的被告人进行未成年辩护,亦可为 12 到 16 岁之间,但所犯罪行不严重的被告人进行未成年辩护。即使被告人已满 12 岁,且犯下严重罪行,假如其心理年龄或智力年龄远低于其实际年龄,援助律师依然可为其进行未成年辩护(比如,被告人有智障,心理年龄只相当于幼儿)。
3.其他可供参考的辩护事由
受虐妇女综合症: 虽然某些法庭不承认受虐妇女综合症本身可构成刑事辩护,但是它可以作为其他辩护的辅助证据,比如自我正当防卫辩护、受强迫辩护、等等。因为受虐妇女综合症患者的行动规则异于常人,解释其行为需要有专家作证。有些法庭曾允许使用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词来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意图。
受逼迫或胁迫辩护: 假如被告人是受他人逼迫或胁迫后才犯下罪行,援助律师就可为其进行受逼迫或胁迫辩护。刑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当一个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且其中一名有可能受到其他人胁迫时,辩护律师经常会使用这类辩护。
必要性辩护: 当被告人为了防止更大伤害出现而犯下某些罪行时,可为其进行必要性辩护。刑法第 21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正当防卫的情况类似,假如被告人采取的行为逾越了“必要”范围而造成过大伤害,他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减刑或免刑。21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之人。
误解法律/误解事实辩护: 在这类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完全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在误解法律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证明:第一,只有在被告人知法且犯法的情况下,所指控罪名才成立;第二,被告人在案发时并不知法。在误解事实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证明:第一,案发时被告人对实际形势理解有误;第二,假如他当时理解无误,就不会犯罪;第三,他的错误理解情有可原。
政府唆使犯罪/政府误导犯罪刑事辩护: 当被告人受政府官员唆使或误导而犯罪时,可以考虑使用这两类辩护。在官员唆使犯罪的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证明政府官员曾唆使被告人犯罪,而若无此唆使,被告人就不会犯罪。在政府误导性犯罪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证明:第一,曾有政府官员告知被告人其行为合法;第二,被告人因相信该信息才犯下罪行;第三,被告人的轻信情有可原。综述以上三点,就可认定被告人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类辩护中,重点在于政府官员的行为,而非被告人的思维状态,亦非被告人之前是否有犯罪动机。即使案件涉及严格责任原则罪行,依然可进行政府误导性犯罪辩护。
诚意犯罪辩护: 所谓诚意,可指非常诚恳的意见或信念,或用于形容某人缺乏邪念与恶意。通常,诚意犯罪辩护适用于某些需要确定特别意图的税收或财务作假案件。蓄意欺骗或故意造假敛财不能与诚意同时存在。因此,假如刑事辩护律师能证明被告人在行动中存在很强的诚意,就可推出被告人不存在指控方所提出的欺骗或造假意图。
被告人是否将罪行实施完毕?
虽然被告人犯罪的性质不能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但可以影响法院 最后裁定的刑罚轻重,甚至可以促使法庭决定免刑。因此,援助律师必须仔细地研究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下述情况是否存在,从而为被告人申请减刑,甚或免刑。
犯罪预备: 刑法第 22 条定义“预备犯罪”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即罪行还处于预备阶段。在此情下,被告人可减刑或免刑。
犯罪未遂: 刑法第 23 条定义“犯罪未遂”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试图犯罪未遂的被告人可减刑或免刑。
犯罪中止: 刑法第 24 条定义“中止犯罪”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假如被告人中断了犯罪,而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可免刑;即使存在某种伤害,依然可减刑。
有没有人比当事人对犯罪行为负有更多责任?
被告人有没有其他的同案犯?假如有的话,辩护律师必须调查好每一个同案犯的具体角色。 这样你才能确定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实际角色。律师需要注意一下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和犯罪集团(刑法第 26 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当事人是否是犯罪过程中的主谋?你的当事人是否组织,策划或指导犯罪组织或其它同案犯?你的 当事人是否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是位重要角色。你的当事人是首要分子刑法(第 97 条)或是主犯吗?刑法(第 26 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二十六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你的当事人是否教唆他人犯罪? 刑法第二十九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的当事人是否只是在犯罪的预谋和实施阶段中扮演次要角色?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的当事人应该获得减轻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法律在一些情况下允许法庭判处被告人减轻刑罚或者免除罪行。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以下的刑法条是关于减轻刑罚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假如法条上没有具体明示的减轻刑罚,律师还可以为我当事人争取减轻刑罚吗?
是的,刑法 63 条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虽然法条没有具体明确减轻处罚,辩护律师还可以用相关的有力证据来向法庭证明当事人应减轻处罚。
以下列举了一部分减轻刑罚的证据种类:
1. 被告人没有长期的犯罪记录。
2. 被告人对自己参与了犯罪已经表示了诚恳的自责反省。
3. 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者所有的损失。
4. 被告人还是位未成年人而且他还想继续上学。他的学校也允许他继 续上学。
5. 被告人需要照顾家里的孩子和老人。
6. 被告人智力水平低下,所以他很难做出理智地判断,而被别人轻易 利用。
7. 被告人有艰苦的童年生活(比如小时候在家里受虐待),因此他的健康成长受到了影响。
8. 被告人要克服的困难大,是个人极限的挑战(家庭暴力,吸毒上瘾)
9. 被告人有良好的工作和教育经验,或者为社会曾做出过杰出贡献。
10. 律师考虑如何把被告人描述成为令人同情,宽恕的当事人的任何一种办法。
想得到这些减轻刑罚的证据,辩护律师必须得到当事人、他的家人和当事人一生中的重要人物(比如老师,老板)的信任。 减轻刑罚的证据也必须成为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庭上出示减轻刑罚的证据,辩护律师不必胆怯使用自己的感情。辩护律师的目的就是要法庭看到当事人的人性一面而且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结论
在构建律师辩护意见的过程中,需要仔细考虑控方是否承担起举证责任。还有,通过调查结论,辩护律师能够判断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当事人是否有没有任何正当辩护的可能, 当事人是否实际上已完成整个犯罪活动, 当事人是否只是从犯,是否有证据支持当事人有减轻刑罚的可能。这些问题分析后, 辩护律师才能在法庭上展示一个完整的、富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
与当事人会谈时,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何利用与当事人面谈收集到的信息来进行辩护,下列问题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 被告人有没有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指起诉罪名与被告相同的人)
- 如果有,获取尽可能多的关于共同被告的信息,包括他们的犯罪前科。
- 考虑一下,让被告做证反对共同被告是否对被告本人有利,以便换取被告被释放或使被告获得较轻的判决。
- 要意识到共同被告可能会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证词。
- 要意识到共同被告可能会把被告告诉他/她的事情告诉当局。警告被告不要就案件与共同被告交谈或任何律师和调查者以外的人。
- 公安机关逮捕和拘留被告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是否出示逮捕证或 拘留证。
- 被告人家人是否在24小时内告知当事人的逮捕和拘留,并通知拘禁地点。
- 被告是否向警方做了供述?
- 被告人被拘捕24小时之内是否受到审讯?
- 在场是否有至少两名审讯人员?
- 被告供述一般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 关押或审讯期间是否对被告施行了高压、威胁、拷问或其他残忍、非人性或卑鄙的手段及惩罚方式?如果供述是非法取得的,要考虑提出申诉。
- 讯问笔录是否经过被告的查阅并签字?
- 被告的供述是口头的、书面的、录音或拍摄下来的?设法取得供述的一份复印件?
- 被告人是否自己书写了个人供述?
- 警方有没有对被告身体的生理分泌物取样?
- 警方有没有对被告身体的生理分泌物取样,比如血液、呼吸器官、尿或精液?如果有的话,设法取得医学检测报告。
- 主动保存取样和考虑对被告的生理分泌物重新进行检测。
- 公安机关是否带走其他和犯罪有关的物品?
- 有无获取物证?是否有搜查证?是否对搜查做了全程记录?是否列出搜查所得物证的相关目录?
- 辩护是什么?
- 如果有证人可以证明被告不在案发现场,设法取得该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等信息,让一名调查者立即与证人联系。
- 如果被告声称自己的行为是自卫、紧急避险行为,并因此而受伤,要立即拍下相关的照片。(刑法:第20, 21 条)
- 查明起诉方证人(包括受害人)是否可以信赖,比如他们是否有犯罪记录?被告人的社会关系是否较差?受害人是否已获得赔偿?如果是,赔偿的金额,何时,何人支付?如果被告声称第三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尽可能找到更多的细节,让一名调查者查明被告所称是否属实。
- 被告是否需要鉴定?
- 被告是否需要精神或身体鉴定?是否需要专家或一名神经科专家进行相应的鉴定?
- 被告以前是否被定过罪?
- 有犯罪前科可能会加长被告判刑的年限。立即查找、设法取得有关被告以前犯罪记录的复印件。
- 被告是否被关押?
- 看被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律师应掌握所需要的材料,帮助被告取保候审,包括可能的保证人和可作取保候审的财产。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权查阅办案机关制作或者掌握的案件卷宗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进行的每一步诉讼活动都要在卷宗记明,相关证据与程序步骤均需在案卷中全面、如实的记载,案卷是公安、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律师进行辩护的重要参考凭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这里所谓的“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非全部案卷,而是检察院起诉时移送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而移送材料的具体范围与包含的内容由检察机关自己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于“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两部分内容。对于二者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所谓“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从辩护实践来看,在上述诉讼文书与材料中,律师首先应当查阅的文件为起诉意见书,因为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经过对案件侦查所形成的总结性材料,是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依据,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集中反映在起诉意见书中,辩护律师查阅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情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在律师进行阅卷的过程中,有两个具体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进一步要求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二是根据《六部委规定》第14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相关办案部门,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而且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据
法律背景
中国法律允许刑事辩护律师采取以下行为:
- 审查起诉后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
- 进行独立调查,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搜集的证据予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 对专家证人的证词进行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121 条)
- 从证人和受害人那里获取独立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37 条)
为帮助你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调查,下列问题是很好的建议:
- 行动要迅速
- 最好尽快启动调查
- 拖延可能导致失去物证
- 证人容易记起刚刚发生的事件
- 注意防范风险
- 两人进行
- 取证后,请被取证人签名
- 建议全程录音
- 侦查阶段不要调查取证,一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准许;二是其取得证据的证明能力,可能遭到法官的质疑
- 最好是申请公、检、法机关取证
- 容易获取的信息来源
- 起诉意见书
- 合法调查
- 同案犯的供述
- 与当事人会谈
- 证人
- 鉴定结论
- 案发现场
- 如允许与可能,尽快到案发现场勘查
- 利用素描、图表、拍照、录象带,测量等方式记录案发现场的证据
- 寻找未被收集的证据
- 确定证人并记录将来与他们取得联系的方式
- 寻找警方没有访问的证人
- 证人
- 会见证人至少需要有除律师以外的另一个人在场,全国律协建议2人以上
- 记录会见当事人的录象带,磁带
- 证人是否具有提供证词的能力?有精神缺陷的人或者年幼没有是非明辩能力的人或不能清楚正确表达的人都不能作为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
- 如有可能,会见起诉方的证人(刑事诉讼法:第37条)
- 会见目击证人
- 运用你的个性,感染不愿做证的证人,说服其予以配合
- 与证人的交谈要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进行
- 记录证人的背景资料及当前的工作情况
- 证人和被害人陈述
- 有没有用录象带或磁带录下证人和被害人的陈述?
- 警方摘录了证人和被害人陈述中的哪部分内容?
- 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词是证人和被害人自己亲笔写的吗?
- 证人和被害人提供证词的动机是什么?该案件是否牵涉到证人的利益?
- 被害人是否受伤?被害人是否提供有关他受伤程度的具体信息?
- 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证人和被告人之间?证人和被害人之间?
- 被害人是否得到某种赔偿?如果有,何时,多少以及谁支付的?
- 证人和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如何?
- 证人的陈述是基于证人和被害人自己的观察还是基于耳闻的信息?
- 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词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词的收集是否通过刑讯逼供,强迫诱供,欺骗或其他某种非法手段获取?
- 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词是否能相互印证?如果不能,矛盾出现在何处?这些矛盾之处对当事人有帮助还是有损害?
- 证人和被害人的证词与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一致?和同案犯的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矛盾出现在哪里?这些矛盾之处对当事人有帮助还是有损害?
- 物证
- 警方是如何取得证据的?
- 出示的搜查证是否有效?
- 是否有所有扣押物品的详细清单?清单上所列物件是否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吻合?
-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掌握情况如何?
- 该证据是否有不止一种的解释?
- 收集的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 证据是否易被破坏或者较为稳定?如果易破坏,是否尝试了用恰当措施来妥善保管?
- 是否因为时间、环境或其他因素而导致证据产生变化?
- 如果通过拍照或录象来采集证据,是否有至少两人参与拍照和录象?拍摄人或录象人是否做到准确记录证据?
- 证据是否已得到核实证明?证据是否能够在辩护中站稳脚跟?
- 书证
- 出示的搜查证是否有效?
- 是否有扣押物证的详细清单?清单所列的书证是否与控方的证据相一致?
- 与案件相关的书证掌握情况如何?
- 这些文件是否有不止一种理解?
- 这些文件是否属实或是捏造的?
- 文件上的署名和印章是否完整和属实?
- 如果这些文件是复制的或是影印的,为何原件不能使用?是否至少有两人在场情况下复制或影印?该案件是否牵涉到文件复制或影印人的利益?署名或印章是否属实和有效?
- 复印或影印的版本是否完全和原件一致?
- 复印件或影印件是否经核查属实?
- 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扣押了邮件或电报,其途径是否合乎刑诉法111的规定?是否是由邮电机关检查并递交这些物件?是否存在伪造或是改变或替代扣押的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
- 专家鉴定
- 专家是否获得法律许可来进行鉴定?
- 专家审查了哪些证据?
- 他们各自的专业领域是什么?
- 他或她做了多长时间的专家?
- 专家资历如何?他或她是否被批准有资格成为专家鉴定人?
- 专家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专家是否采用符合国家或本行业规定的方法和技术?专家在开展鉴定过程中是否使用现代科学技术?鉴定是否超过本行业范畴,超出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评估能力以外?
- 作为专家推导出鉴定结论基础的这些材料是否充分并真实?这些材料是否可以用来鉴定,评估或者与鉴定要求有矛盾,冲突之处?
- 考虑是否需要向辩护专家建议开展一个独立的证据核查工作。
- 你的当事人有无身体或精神损伤是需要专家进行鉴定解释的?如果有,向法庭请求专家对当事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向专家提供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提供当事人的社会履历为专家鉴定所用
- 证人的性格特征及案发现场
- 查阅目击证人的口供时,可以将重点集中在表格中列举的几个方面,个性特征可以帮助缩小辩护律师的调查范围,帮助辩护律师找出证人证词中的优势和薄弱环节。
表中内容影响到证人对案件的观察。
证人性格特征 | 案发现场环境 |
性别 | 光线强弱 |
智力 | 白天或夜晚 |
记忆力 | 白天或夜晚的具体时间 |
教育背景 | 月光 |
工作经历 | 雨 |
使用语言 | 雾 |
说话障碍 | 冷度 |
年龄 | 热度 |
性格 | 人数 |
思维状况 | 目睹案件的时间长度 |
身体健康状况 | 看见在场所有人和他们活动的实际能力 |
(饮)酒量 | 凶器 |
因为服用药物或非法毒品而造成的损伤 | 自然植物 |
视力 | 建筑物 |
听力 | 汽车 |
与被害人的关系 | 交通环境 |
与被告的关系 | 观察角度(位置) |
与同案犯的关系 | 俯视(观察角度) |
动机 | 仰视 |
袒护当事人,被害人及同案犯或持有偏见 | |
被害人或证人 | |
在案件发生之前,之中和之后是否因此受到威胁 |
辩护意见及故事陈述
介绍:
在调查与出庭的准备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逐渐构建一套辩护意见,并不断修正。辩护意见由三部分构成:相关法律、事实与感情。在法庭上,刑事辩护律师会使用辩护意见来讲述被告的故事。讲故事亦有三部分:一份总体辩护意见、若干支持此意见的分题以及当庭的演讲。不同的声调、发问的节奏速度、肢体语言、眼神交流与各类修辞技巧的应用都是讲述故事过程的组成部分。由此,刑事辩护律师可通过其陈述营造充满悬念与吸引力的氛围,建立自己的辩护情境。法庭将在此情境下评估案件证据。
实行:
-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构建一份能够围绕被告人最高利益与其现实情况的总体辩护意见,以便有助于在辩护过程中对各种选择做出评估。
- 援助律师应当允许辩护意见决定案件调查与备案过程的侧重,挖掘并扩展因辩护意见而成形的事实与证据。但是,援助律师不应成为其辩护意见的“囚徒”。
辩护意见工作表:
下述问题将有助于援助律师建造一份完整且通顺的辩护意见:
- 你的辩护意见是什么?(如:无罪、不在场见证人、身份指认有误)
- 你为何认为这是最佳的辩护意见?
- 相关法律是什么?所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你的辩护意见如何证明被告无罪?
- 哪些事实是你所不能改变,但必须在辩护意见中面对并解释的?
- 哪些事实最有利于被告方?
- 此案件最重要的感情主题是什么?
- 原告方最可能在其指控中利用哪些感情主题?你的辩护意见与主题将如何应对这些感情主题?
- 列出原告方提供的主要证人,并在每个证人的名字后标明你准备如何询问此人。最后,再简略地指出此询问的风格。
- 列出被告方将提供的主要证人,并在每个证人的名字后标明你准备如何向此人提问。最后,再简略地指出此提问的风格。
- 列出你直接询问被告时希望实现的目标。被告的证词将如何强化你的辩护意见?
- 你还需要作哪些调查才能建立你的辩护意见?
- 你必须解决哪些证据问题?这些证据问题倾向于强化还是削弱你的辩护意见?你将如何解释那些与辩护意见不协调的证据?
- 为你的辩护意见找到一句有效的概括。
讲故事:在法庭上考验你的辩护意见与主题
想有效地辩护,必须懂得讲故事。能够对法官们讲出更动人或可信的故事,就能更好地说服他们;而这些法官将决定案件的事实。每个故事都需要剧情才能紧凑。在辩护中,剧情就是能最好地解释事实的辩护意见。
为什么援助律师应当向法庭讲故事?
讲故事允许援助律师铺设背景舞台,介绍人物,营造气氛,并搭建一具精心修剪的框架,来影响每个法官看待案件的视角。假如没有这种框架,法官们将依据原告方的意见理解证据与证词。而假如能成功建造框架,援助律师就可以用被告的经历来左右法官们的想象,由此引导多数法官根据被告的经历背景来理解证据。 更重要的是,讲故事可以使法官们用心与感情来琢磨被告的辩护,而不仅用理智。“用理智相信的人”更容易改变判断,因为他们通常以这种思路反思与分析:“我的意见是基于逻辑的。所以,假如你(理智地)指出我的问题,我就会考虑改变意见。”而“用心与感情相信的人”会以另一种思路反思与分析:“我是对的,你是错的,所以你必须改变你的观点。”这些人是你在法庭上最有力的盟友。
用有效的语言讲故事:
下面列出了一些建议,帮助你判断在陈述被告方的辩护意见时应该使用何种语言,或该避免何种语言。
- 讲故事的语言与律师通常使用的语言有明显区别。与在酒吧里相识的朋友讲话时使用何种语言,讲故事时就应使用何种语言。
- 准确地使用语言—所表达的应与你意图表达的完全一致。
- 要把法律词汇与抽象的概念翻译成清晰、通俗、简单的语言。
- 使用有力的语言:
- 避免有保留含义的词汇或短语,如“我认为”,“我相信”,“我会试图证明……”。
- 使用主动语态。
- 尽量依赖名词与动词达意。
- 避免无意的迟疑与无用的动词停顿。
- 使用拥有恰当感情内容与号召的语言。
- 使用生动的预言:
- 使用坚实而不抽象的语言。
- 使用精准而非泛泛的语言。
- 用语言描绘生动的意象:
- 在脑中将你要描述的事物形象化,并当庭描绘这些形象。
- 使事件细节形象化的能力会赋予你强大的说服力。
- 使用语言意象优于主观地使用抽象且空泛的词语。
- 语句长短应有变化,但同时应非常偏爱短句子。书面语句通常比口述语句长。
- 不要看稿演说:这样会使讲故事的优势荡然无存。
结论:
建造一套辩护意见要求援助律师能客观地批评指控方的陈词,并依据法律、事实、与感情构思一个动人的故事来反驳这份陈词。辩护意见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出庭的证人、与当庭的论证。通过讲述一个合理且有力的故事,援助律师可以说服法官们相信被告无罪,或应从轻处理,或应免刑。
各种辩护策略
介绍
在构建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刑辩律师必须判断是否能替被告开脱罪名。假如能够做到这点,还需考虑该如何向法官们证明被告无罪。下面列举了一些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可能为被告开脱的辩护方法,并指出了它们适用于何种情节。
控诉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应当记住,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有责任承担对被告所控罪名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检察官必须证明该指控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
鉴定人
介绍
法律允许刑事辩护人:
向法庭申请寻求鉴定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鉴定结论应当由侦查机关告知(刑事诉讼法148条)
请求法庭批准进行重新鉴定或辅助性的补充鉴定(刑事诉讼法147,148条)
庭审时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
请求法庭在庭审期间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97条)
在中国的民事案件受理中鉴定人被广泛地接受,同样,鉴定人在刑事案件中也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以下的信息将帮助你判断,何时聘请一名专家,通常在何种案件中需要一名专家的协助以及如何质疑令人疑惑的鉴定意见等问题。
在何时,你应当考虑聘请一名鉴定人?
刑事辩护人应当在遇到以下必要情况时设法获得专家的帮助:
(A)为辩护准备
(B)阅读并理解控方证据
(C)反驳控方证据
(D)调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当时的精神状态
什么样的问题需要专家的帮助?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关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虽然在第146法条中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没有界定,但是专家常常可以解释一些普通人理解上有问题的复杂问题。
专家鉴定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范围:有适用于法庭的鉴定,对伤口进行法医鉴定,对精神病的法医鉴定,财产的估价,对古董的鉴定,稀有动植物和从中提取制成的产品的鉴定,对禁用品和危险品进行评估,还有对电表数据进行测定。在获得人民法院同意之后,司法鉴定部门对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如检验报告,医药记录,会计报表等进行调查分析。
因而,在被害人死亡或受伤原因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中,获取专家协助是很有价值的。如在与被告人精神状况相关的任何一个案件中;在涉及到被偷盗的物件价值,相关材料或记录的真实性,药品或其他物质的化学组成,起因不明的火灾,意外事故或其他事件,血迹,精液,其他体液,毛发,纤维或指纹来源不明的案件中;通过鉴定专家可以来帮助法庭来理解所要讨论问题的案件。
鉴定专家是出庭作证,还是提供咨询?
在做出这个选择时,首先应弄清这两类专家的不同。出庭作证的专家是会到法庭上来并为辩护作证,或者在他的鉴定结果基础上编写辩护意见。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争取法庭的同意,才能让证人出庭作证或出示其所获得的证据。同时,刑事辩护律师也可以在辩护中向法院提议需要聘请鉴定人来澄清事实真相,他也可以请求延长庭审时间,这样专家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鉴定。
提供咨询的专家,另一方面,是一名帮助刑事辩护律师理解复杂问题但不出庭作证的专家。刑事辩护律师不需要获得法庭的同意,才可以和咨询专家交流意见。那么,提供咨询的鉴定专家是如何协助刑事辩护律师的呢?
- 协助律师编写辩护意见并用富有说服力的方式将事件的各个片段串联在一起形成一段叙述性的故事
- 协助刑事辩护律师删除不必要的信息,以免偏离辩护意见的主题或者带来过分复杂冗繁的案情陈述(专家协助律师准备在出庭时使用的专家鉴定,使其内容完备和具有说服力,但不会过于复杂)
- 协助刑事辩护律师编写一个语言流畅、组织有序的辩护词,避免辩护中牵涉到太多的鉴定人或太过复杂的专家证词
- 协助刑事辩护律师挑选出一名有能力的鉴定人,可以很好地论证,用简单明了而又具有说服力的方式讲述被告人的故事
- 帮助刑事辩护律师与同领域的其他专家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 协助刑事辩护律师批判性地评估和展开辩论,揭示控方鉴定人鉴定中的弱点和逻辑上不吻合之处
对法律援助律师来说,最好选择具有学术背景的专家(不论是出庭的还是提供咨询的鉴定人),比如说研究性的和培训性的大学中的人员。
选择一个鉴定人时,你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选择鉴定人,有很多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但是基本的原则是作为一个科学家,鉴定人应当更注重过程和事件的进展而非结果。因而,当刑事辩护律师评定某人是否具有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聘请其为鉴定人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该鉴定人是否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足够的经验?
- 该鉴定人在专业领域的名誉如何?他在该领域受到其他专家何种程度的尊重?
- 你所受理的案件需要何种类型的专家?
- 该鉴定人是否仍在接受教育?
- 正常情况下,该鉴定人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投入多少时间?除在专业领域工作外,他是否还有其他的工作?
- 该鉴定人先前是否为被告人,被害人等提供过专家鉴定证词?这份证词与你受理案件中的事实是否相吻合?
刑事辩护律师不是科学家,因而他不可能如鉴定人一样具备某一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然而,律师应当遵循客观准则并力求鉴定人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说服力。
你是否需要获得法庭的批准才可以聘请一位鉴定人?
前面也提到了,你需要获得法庭的批准才可以聘请一位出庭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是你希望他出庭作证或在庭审期间引用他的鉴定结果)。不过,如果你仅是想确保你理解案情,你可以不需要通过法庭同意,就可以和提供咨询的律师进行交流。
法庭能否安排进行鉴定?
可以,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院有权组织开展鉴定“当需要解决案件中的特殊问题以便能让案情结果澄清时”,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容许法庭开展专家鉴定“当需要开展调查以核实证据时”,刑事诉讼法第196条指出这种情况的适用条款“当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宣布休庭”。
新通过的鉴定决定的变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机构、人员条件以及登记管理程序,在《决定》中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律师聘请鉴定人时,应仔细甄别聘请的人员是否符合《决定》要求的条件。特别注意
• 适用的对象目前只包括四类鉴定事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执业。
• 诉讼中,鉴定事项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鉴定人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你能否对法庭作出的鉴定结果或控方授权开展的鉴定提出质疑?
是的,刑事辩护律师对法庭进行的鉴定或控方的鉴定提出质疑有多种途径,如下所示:
1. 鉴定申请的拒绝-开展鉴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起由于陈述的错误或信息不完备而导致鉴定报告错误的责任。另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如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重新鉴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148 及 197 条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请求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物件必须和首次鉴定的相同。对不同的物件进行鉴定时,不应视其为重新鉴定。最初的鉴定机构可以开展所有的重新鉴定,除了在第一类中提到的应当由其他机构开展的鉴定。
3. 补充鉴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对补充鉴定进行了规定。这种鉴定发生前提条件是,在新的鉴定物件被发现后或某些物件被不恰当地排除在最初的鉴定物件行列中
结论
鉴定人可以为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宝贵的帮助,通过帮助律师理解复杂的科学难题,评估。对真实性的考验和其他专业性极强的问题,通过帮助他们整合这些复杂的信息使它们易于理解和极富说服力。另外,专家可以帮助刑事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的弱点提出批判性的质疑,从而形成可以成功反驳控方证据的辩护意见。鉴定人应当被看作辩护律师团体中重要的成员,他们的才智和经验可以被运用到解释控方所掌握的犯罪事实为何不准确的辩护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