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of "Hong Kong/zh-h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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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系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主要法系。香港曾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後,特區繼續沿用普通法系。 |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系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主要法系。香港曾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後,特區繼續沿用普通法系。 | ||
− |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有些國安法的案件。 | + |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有些國安法的案件。<ref> 參見國安法全文: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8e/egn2020244872.pdf </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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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法和1997年7月1日後保留原有法律=== |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基本法》以訂立香港特區的憲制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