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Criminal Defense Manual - Cases Involving a Possible Death Penalty/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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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特殊性

介绍

为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辩护无疑是援助律师最艰难且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死刑案件经常由援助律师办理。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接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在死刑案件中,援助律师不但需要帮助被告应对极为严峻的形势,而且有可能会遭受来自被告家人、其他律师与政府官员、媒体、甚至社会的敌意。援助律师必须以保住被告性命为最高目标。本章意在为援助律师们提供一些死刑辩护策略,帮助他们说服法庭选择生命,而避开死亡。


被告是否可被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均不能被判死刑。此外,援助律师必须仔细分析被告的情况,以决定被告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或可减刑,甚至免刑。比如,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与十九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五条又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援助律师有责任首先认定被告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认定的结果会对案件的调查、取证与当庭辩护产生很大影响。


被告所犯罪行是否可被判处死刑判决?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死刑的适用原则。若被告不满足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就不应被判死刑。死刑判决只可在下述三种情况中出现:

  1. 所犯罪行本质上就很严重,如:故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等蓄意犯下,且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
  2. 罪行的后果极为严重,如:导致多人死亡、重伤、或重大损失财产。
  3. 犯罪过程非常恶劣,如: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尽管如此,即使是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法庭与原告方也不应自动寻求或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供了多种处罚可能性,包括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假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涉及正当防卫或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尤其可能且应该强调这一点),甚至可以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五条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外,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然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案件涉及外界因素时,如家庭案件,辩护律师应考虑使用此条法律规范。

为什么援助律师与被告及其家人的关系如此重要?

在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应始终与被告保持紧密联系。与被告及其家人维持良好关系对构思并推行有效的辩护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律师-被告关系所牵扯的保密规定在律师与被告家人的联系中仍然有效。

被告与其家人都是援助律师了解被告生活的首要信息来源。一旦情况允许,援助律师应立即与被告及其家人进行详尽的会谈。关于这些会谈的建议已收入本手册“会见被告家人”一章。在尽可能早的阶段进行会见将允许援助律师尽快收集减刑所需的证据。良好的律师-被告关系与律师-被告家人关系对案件过程有巨大的帮助。

虽然中国的刑诉法并不涉及被告方与控诉方进行的庭外协商,但有前例表明,这种协商的确可以出现在死刑案件中。因此,与被告及其家人建立良好关系的另一动机就是:有可能通过这种关系了解一些特殊因素,在案件前期就减轻被告所面临的处罚。比如,被告是一名遭受丈夫精神与肉体虐待多年的妇女,后将丈夫杀死。根据刑法第232条,其谋杀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不应被判死刑。被告与其家人有可能将这些信息告知援助律师;而律师又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在庭外说服检察官与审判人员(这是合法的)不动用死刑。之后,援助律师就可与检察官合作,找到更合适的处罚措施,再说服法庭接受。


死刑案件中哪些辩护策略比较有效?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说明:“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死刑案件中,援助律师的目标是说服法院1)被告没有犯罪2)即使被告犯罪了,也不应负刑事责任3)即使被告犯罪且应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情,依然不应判被告死刑。

无论援助律师采取哪种辩护意见,他都应认识到:有些时候,试图证明被告无罪与帮助被告避免死刑会有些矛盾。因此,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应试图化解所有的潜在矛盾,尽量使援助律师既可为被告人试作无罪辩护,又可在法庭认定被告有罪的情况下为被告请求减刑。 援助律师首先应该判断能否为被告作无罪辩护。一些可能使用的辩护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不在犯罪现场辩护(有可靠的证人或物证);无行为能力辩护(被告无犯罪所需的身体行动能力);控诉方在依赖不可靠的目击证人(目击证人不可能或不曾看到实际情况);政府官员、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或他人诬告被告人犯罪。 假如不能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就应考虑能否证明被告不应负法律责任。比如,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只有在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构成故意犯罪。假如对案发时被告的精神状态有任何怀疑,援助律师都应立即征求专家的诊断意见。若确有精神失常的证据存在,援助律师就应该向法庭提出申请,允许专家为被告出庭作证。援助律师还应该向专家询问,控诉方或法庭所作的精神状态诊断是否全部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 假如不能作无罪辩护,也不能证明被告不负法律责任,援助律师就应尽可能有力地作减刑辩护(其实无论使用哪种辩护意见,援助律师都应准备作减刑辩护,以防法庭不认同被告无罪或不负法律责任)。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而即使刑法中无专门规定,假如案件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庭仍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六十三条)

一个经常被使用的辩护策略是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理想状态下,援助律师可以证明:假如被害人没有过错,被告就不会做出反应,也就不会犯罪。比如,因被害人的虐待,被告可能患有受虐女人综合症。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就需要提供被告曾受被害人屡次殴打的物证。此外,还需提供证词及其他资料,来分析被害人的性格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比如,被告是否曾试图与被害人离婚;有关被告所受身体伤害的照片、医疗纪录或其他证据;被害人的犯罪纪录;等等。应由专家出庭,向法庭讲解家庭暴力的心理作用,以及为什么受虐待的女子无法离开丈夫。援助律师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向法庭透露案件事实,并寻求其他有社会影响力,且了解家庭暴力危害的个人或组织支持被告。类似案件的法庭裁决也可作为辅助证据,帮助律师说明,为何受虐妇女报复性杀死丈夫不应判处死刑。援助律师可以提出,因为被告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地伤害社会,又因为被害人曾恶劣地刺激过被告,所以应从轻处理被告。(刑法第五、六十一、六十三与二百三十二条)


死刑案件中应如何进行调查?

案件审理的过程经常是一场叙事版本之间的争斗,由控诉方的版本对被告方的版本。为使辩护方的陈述通顺可信,且能串起案件的各种事实,辩护意见是必不可少的。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还为被告方搜集证据与证人提供了基本思路。无论援助律师采取哪种辩护意见,它一定不能违背事实与法律;同时,应凸现控诉意见中的矛盾证据或逻辑空当,合理地解释那些看似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传达感情,并将被告描绘成一个有血有肉,又罪不当死的人。 调查死刑案件时应注意下列事情:

  1. 援助律师应独立地调查并研究案件的情况与减罪的可能性。一旦律师接受案件,就应立刻开始这些工作,并始终对之孜孜不倦。
  2. 无论被告或其他人对案件作过哪些有罪招供或证词,律师都应调查案件的实际情况。
  3. 即使被告本人在案件初始阶段已对减刑感到绝望,律师仍应研究减刑的可能性。应穷尽一切可利用的证据,来尽力反驳任何赞成死刑的证据,并为被告申请减刑。
  4. 调查中可利用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
  • 指控文件:应获取所有的指控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如下分析:
  1. 所指控罪名的构成元素,尤其是那些看似支持死刑判决的构成元素;
  2. 针对死刑的适用性和所指控的罪名,可为被告进行的辩护;
  3. 任何质疑指控文件的可能性。
  • 被告:援助律师接手案件后,除非有极好的理由推迟,否则24小时之内就应会见被告。即使推迟,仍应尽快完成会见。一旦情况合适,律师就应完成下列工作(假如不能在首次见面中进行,就应在之后的会见与调查中尽快完成):
  1. 寻找关于起诉过程的信息,注意警方有无侵犯被告权利的的调查或起诉行为。
  2. 寻找如下方面的信息来源:有关案件罪名的信息,有关被告精神状态的信息,相关死刑法条与减刑法条所需要的信息。
  3. 收集与案件量刑阶段相关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纪录(精神或身体创伤与疾病、酗酒或吸毒、先天不足、等等);受教育历史(表现、成绩、智力或学习能力缺陷);参军纪录(服役的种类与长度、表现、特殊训练);工作与技术培训历史(技术、表现、妨碍工作的因素);家庭与社会历史(包括所遭受的身体、感情、或性虐待);犯罪纪录;教育改造纪录(包括所受的监控、教育、训练、或治疗);所受文化影响。
  4. 若任何上述信息属隐私或机密,影响有关部门申请收集并使用这些信息。
  5. 获得其它知情人的姓名,或找到其他的信息来源,来核认、解释、并扩展获得信息。
  • 寻找证人:援助律师应会见一些潜在的证人,包括:
  1. 犯罪现场的目击证人,或其他知情人;
  2. 熟悉被告生活经历的人。这些人的证词可帮助律师判定被告犯罪的几率,并寻找减罪与免除死刑的可能性。
  3. 反对被告死亡的被害人家属(需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获得批准)。援助律师在会见潜在证人时应争取有第三人在场。假如有必要,该第三人可作为被告方的证人出庭。
  • 警方与控诉方:援助律师应尽量获得控诉方或警方手中的信息。
  • 物证:假如可以,援助律师应尽快向警方或调查部门收集与定罪和量刑相关的物证或专家鉴定。
  • 现场:假如可以,援助律师应试图察看犯罪现场。察看时,应尽量保证现场环境与案发时相似(如:天气、时间、光照)。
  • 专家帮助:当下列工作需要专家帮助时,援助律师应寻求这种帮助:
  1. 准备辩护;
  2. 理解检察官的起诉(比如,核查检查方与法庭所作的调查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中的规定);
  3. 反驳起诉方的意见;
  4. 申请减刑。

帮助调查与鉴定的专家应独立工作,其工作成果也应在法律保护下尽可能地保密。辩护律师及其工作组应尽一切可能获得必要信息。

  • 情节相似、且判决结果利于被告的案例:援助律师应找到一些事实与本案类似,但法庭拒绝判处死刑的案例。如有必要,援助律师应向其他法律援助中心、刑法教授、或其他了解死刑的个人寻求帮助。律师在辩护中应利用刑法第五条引入这些有利于被告的案例。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与法庭的交流: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援助律师应将案件的实情告知法庭,并解释为何不应判处死刑。
  • 寻求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帮助: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援助律师可考虑是否应寻求如下组织、或其成员的帮助:妇女协会、劳动者协会、被告单位、或其他可能在本案中支持被告的组织或个人。假如被告的经历有特别的吸引力,可考虑与同情被告的媒体接触并合作。


辩护时可提交哪些证据,来说服法院不动用死刑?

在决定当庭使用哪些证人或证据时,援助律师应考虑下列几种证人:

  1. 熟悉被告生活经历,且同情被告、可替被告开脱罪名、或可反驳控诉方证据。
  2. 可为被告的行为作出医学、精神学、社会学、或其他解释的专家;对被告受改造能力作出良好评价的专家;可反驳控诉方提供的专家鉴定的专家。
  3. 认为死刑判决效果不佳,又对此有所了解;了解一些与本案情节类似,且未动用死刑的案件。
  4. 不赞成判处被告死刑的被害人家属或朋友。
  5. 此外,律师还应判断,被告是否应作一份表示哀痛并乞求留住性命的声明。《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被告有权在当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援助律师应与被告一起评估作出上述陈述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果。假如律师与被告认为作出声明是有利的,律师就应仔细地帮助被告准备声明。被告的声明必须真诚、传达哀痛、并表示为被告参与犯罪的举动承担责任。

援助律师应向法庭提供一切有利于减刑的证据,除非有重要策略考虑反对这样做。根据案件实情,可考虑使用下列几种证据:

  1. 医疗纪录(精神或身体创伤与疾病、酗酒或吸毒、先天不足、等等);
  2. 受教育历史(表现、成绩、智力或学习能力缺陷)、机会、或困难;
  3. 参军纪录(服役的种类与长度、表现、特殊训练);
  4. 工作与技术培训历史(技术、表现、妨碍工作的因素);
  5. 家庭与社会历史(包括所遭受的身体、感情、或性虐待);所受文化影响;教育改造纪录(包括所受的监控、教育、训练、或治疗);
  6. 被教育改造的潜力;
  7. 犯罪纪录(尤其当被告无犯罪记录、犯罪记录较少、或仅有非暴力犯罪记录时);
  8. 涉及上述任一项的专家意见。

援助律师应考虑使用一切可能向法庭呈交减刑证据的途径,包括证人、担保人、报告(若可能,可在报告中指出控诉方的逻辑或信息漏洞,并提供有利于被告的信息)、信件、与国家档案。


二审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前景

众所周知,中国的死刑案件程序正在逐步完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复核权,近期有就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表明律师特别是法律援助律师在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

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辩方提出案件重要事实或者证据上诉的案件均应开庭审理,应确保律师到庭,确保关键证人、鉴定人到庭。根据这一《通知》的精神,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竭尽全力地为当事人提前上诉申请,并附带明确的事实与证据理由,争取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再次检验案件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避免死刑判决提供机会。

尽管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无权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但随着即将进行的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与改革,有理由相信,将给予律师书面参与或者口头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机会,辩护律师,特别是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尽量通过自己的努力,了解、熟悉死刑复核程序的抗辩要点,积累死刑案件辩护的必要经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挥最大化的辩护功用。 结论

虽然死刑案件是最具挑战性的一类案件,但援助律师仍可利用多种途径将被告的经历人性化,并向法庭提供有力的减刑辩护。若想有效地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就需尽早调查,且拥有耐心、毅力、创造力、良好的律师-被告和律师-被告家人关系;尤其需要律师能从被告的角度感受案件,更能使法庭理解并同情被告在案发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