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zh-h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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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法系的種類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系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主要法系。香港曾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特區繼續沿用普通法系。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有些國安法的案件。[1]

基本法和1997年7月1日後保留原有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基本法》以訂立香港特區的憲制框架。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國政府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保障在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後,香港會繼續沿用原有的法律。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前的原有法律,除同該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有些法例經調整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法院

現有的法院和審裁處在1997年7月1日重新設立,有些法院被重新命名。終審法院設立以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1997年7月1日重新任命所有在職法官。

按照《基本法》,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以下是香港的法庭:

  • 裁判署法庭
  • 區域法院
  • 原訟法庭
  • 上訴法庭
  • 終審法院

在《國安法》第五十六條下,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法律

在香港特區現行的法律有:

  • (a) 《基本法》; [2]
  • (b) 《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明在香港特區實施的13條全國性法律的13條;
  • (c) 香港特區在1997年7月1日前實行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及
  • (d) 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

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香港特區所有現行法律都是雙語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有法律以活頁印行本出版,亦可在www.legislation.gov.hk查閱。具法律地位的電子資料庫現根據2011年《法例發布條例》設立。

香港法律援助的情況

公費法援

公費法援服務由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提供。[3] 和第221D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 ( 法援規則 )提供。[4] 法律援助是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刑事或一些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的服務。 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請法律援助。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 (署長) 將法律援助證書發給申請人後,他可代受助人行事。如果署長不代受助人行事,受助人可自行挑選大律師或律師。署長須分別編製及備存願意在有人申請給予法律援助時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及律師名冊。受助人只能挑選其一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