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zh-h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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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法系的種類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系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主要法系。香港曾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後,特區繼續沿用普通法系。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有些國安法的案件。[1]
基本法和1997年7月1日後保留原有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基本法》以訂立香港特區的憲制框架。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國政府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保障在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後,香港會繼續沿用原有的法律。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前的原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