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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
 
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請法律援助。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 ('''署長''') 將法律援助證書發給申請人後,他可代受助人行事。如果署長不代受助人行事,受助人可自行挑選大律師或律師。署長須分別編製及備存願意在有人申請給予法律援助時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及律師名冊。受助人只能挑選其一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ref> 參見第91章 《法律援助條例》第 13(3)條 </ref>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請法律援助。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 ('''署長''') 將法律援助證書發給申請人後,他可代受助人行事。如果署長不代受助人行事,受助人可自行挑選大律師或律師。署長須分別編製及備存願意在有人申請給予法律援助時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及律師名冊。受助人只能挑選其一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ref> 參見第91章 《法律援助條例》第 13(3)條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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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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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正式被法援署拒絕後,才有資格向本計劃提出申請。參與義助服務計劃的大律師會被納入名冊,名冊上的成員包括有不同資歷和訴訟專長的大律師,他們可為計劃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時的免費服務。鑑於參加的大律師均為自願及義助性質,他們並無義務受理任何單一案件。義助服務計劃可能因未能找到合適的大律師而未能為申請人提供協助。<ref> 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https://www.hkba.org/zh-hant/content/bar-free-legal-services-scheme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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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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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涵蓋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展開的部分民事訴訟;某些死因裁判研訊;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的案件。這並不涵蓋遺囑案件和股東或生意合夥人之間的糾紛等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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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以成功獲得普通法律援助。經濟審查基於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合資格申請人不能超過財務資格限額。若申請者依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而提出合理理據的申索,法援署署長可酌情免除其財務資源審查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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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提出展開或辯護程序的合理理據以符合案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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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 -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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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規定的上額,但又不超過某一金額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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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適用於涉及人身傷亡、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等很可能超過一定門檻的申索。這項計劃亦適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以及僱主或僱員就勞資審裁處所作的任何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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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更高的經濟門檻)和說明必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以通過案情審查。此輔助不適用於在法律程序中抗辯的人士,反申索中抗辯的人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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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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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告人提供律師,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大律師,代表他在法庭進行訴訟。援助範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在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以及所有刑事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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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交付審判程序外,所有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均不屬法律援助的範圍,但有關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計劃聯絡事務處可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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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署的刑事法援申請人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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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經濟審查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上限,但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批出法援有助維護司法公正,則他可行使酌情權批准有關申請,豁免財務資源的限制,惟須按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繳付較高的分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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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案情審查 (在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如給予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義,本署會提供法援。至於上訴案件,你必須具備合理的上訴理據,而且給予法援有助維護司法公義,本署才會提供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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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底起,法援署會直接委派適合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除特殊情況例如所提名的律師已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被告不能再選擇適合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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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值律師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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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值律師服務負責管理當值律師計劃和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當值律師計劃為於裁判法院(除初級偵訊等外)、少年法庭和死因研訊的被告提供執業律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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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當事人毋須接受入息審查。此項計劃不會為當事人提供跟進服務或代表律師進行訴訟。參與此計劃的律師都是完全出於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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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的數目 (刑事/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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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執業者是事務律師和大律師。事務律師提供的服務包括交易協助、法律意見和代表。香港有超過5900位事務律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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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專門代表當事人「打官司」和提供專門意見的訟辯人。香港約有1000位大律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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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律師和大律師都分別由其專業團體: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獨立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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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權利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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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權利的國家性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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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使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生效。對權利中的「香港居民」並沒有劃一的定義。每項權利的範圍都不同,有些只適用於有居留權的永久居民,其他是指在香港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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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4至42條列明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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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權利的國際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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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條約在基本法下可適用於香港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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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但實際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未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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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4和5條規定個人自由不容侵犯。任何人不應被非法逮捕、拘禁或囚禁。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基本法》第28條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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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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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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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務處就被捕人士的拘捕和拘留制定了

Latest revision as of 00:50, 9 Nov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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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法系的種類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系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主要法系。香港曾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特區繼續沿用普通法系。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有些國安法的案件。[1]

基本法和1997年7月1日後保留原有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基本法》以訂立香港特區的憲制框架。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國政府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保障在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後,香港會繼續沿用原有的法律。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前的原有法律,除同該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有些法例經調整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法院

現有的法院和審裁處在1997年7月1日重新設立,有些法院被重新命名。終審法院設立以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1997年7月1日重新任命所有在職法官。

按照《基本法》,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以下是香港的法庭:

  • 裁判署法庭
  • 區域法院
  • 原訟法庭
  • 上訴法庭
  • 終審法院

在《國安法》第五十六條下,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法律

在香港特區現行的法律有:

  • (a) 《基本法》; [2]
  • (b) 《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明在香港特區實施的13條全國性法律的13條;
  • (c) 香港特區在1997年7月1日前實行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及
  • (d) 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

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香港特區所有現行法律都是雙語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有法律以活頁印行本出版,亦可在www.legislation.gov.hk查閱。具法律地位的電子資料庫現根據2011年《法例發布條例》設立。

香港法律援助的情況

公費法援

公費法援服務由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提供。[3] 和第221D章《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 ( 法援規則 )提供。[4] 法律援助是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刑事或一些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的服務。 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請法律援助。只要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 (署長) 將法律援助證書發給申請人後,他可代受助人行事。如果署長不代受助人行事,受助人可自行挑選大律師或律師。署長須分別編製及備存願意在有人申請給予法律援助時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及律師名冊。受助人只能挑選其一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5]

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只有當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正式被法援署拒絕後,才有資格向本計劃提出申請。參與義助服務計劃的大律師會被納入名冊,名冊上的成員包括有不同資歷和訴訟專長的大律師,他們可為計劃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時的免費服務。鑑於參加的大律師均為自願及義助性質,他們並無義務受理任何單一案件。義助服務計劃可能因未能找到合適的大律師而未能為申請人提供協助。[6]

民事案件 -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涵蓋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展開的部分民事訴訟;某些死因裁判研訊;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的案件。這並不涵蓋遺囑案件和股東或生意合夥人之間的糾紛等的民事訴訟。

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以成功獲得普通法律援助。經濟審查基於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合資格申請人不能超過財務資格限額。若申請者依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而提出合理理據的申索,法援署署長可酌情免除其財務資源審查的限額。

申請人須提出展開或辯護程序的合理理據以符合案情審查。

民事案件 -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規定的上額,但又不超過某一金額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適用於涉及人身傷亡、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等很可能超過一定門檻的申索。這項計劃亦適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以及僱主或僱員就勞資審裁處所作的任何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 申請人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更高的經濟門檻)和說明必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以通過案情審查。此輔助不適用於在法律程序中抗辯的人士,反申索中抗辯的人士除外。

刑事法援

為被告人提供律師,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大律師,代表他在法庭進行訴訟。援助範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在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以及所有刑事上訴案件。

除交付審判程序外,所有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均不屬法律援助的範圍,但有關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計劃聯絡事務處可提供協助。

法援署的刑事法援申請人須通過: *(a) 經濟審查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上限,但法律援助署署長認為批出法援有助維護司法公正,則他可行使酌情權批准有關申請,豁免財務資源的限制,惟須按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繳付較高的分擔費。) *(b) 案情審查 (在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如給予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司法公義,本署會提供法援。至於上訴案件,你必須具備合理的上訴理據,而且給予法援有助維護司法公義,本署才會提供法援。)

在2021年底起,法援署會直接委派適合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除特殊情況例如所提名的律師已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被告不能再選擇適合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負責管理當值律師計劃和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當值律師計劃為於裁判法院(除初級偵訊等外)、少年法庭和死因研訊的被告提供執業律師出庭。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當事人毋須接受入息審查。此項計劃不會為當事人提供跟進服務或代表律師進行訴訟。參與此計劃的律師都是完全出於自願。

律師的數目 (刑事/民事)

香港的法律執業者是事務律師和大律師。事務律師提供的服務包括交易協助、法律意見和代表。香港有超過5900位事務律師執業。

大律師專門代表當事人「打官司」和提供專門意見的訟辯人。香港約有1000位大律師執業。

事務律師和大律師都分別由其專業團體: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獨立規管。

被告權利的法源

被告權利的國家性法源

基本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使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生效。對權利中的「香港居民」並沒有劃一的定義。每項權利的範圍都不同,有些只適用於有居留權的永久居民,其他是指在香港的所有人。

基本法第24至42條列明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被告權利的國際法源

多邊條約在基本法下可適用於香港特區。

《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但實際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未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4和5條規定個人自由不容侵犯。任何人不應被非法逮捕、拘禁或囚禁。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基本法》第28條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警務程序

警察問話

香港警務處就被捕人士的拘捕和拘留制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