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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法院和審裁處在1997年7月1日重新設立,有些法院被重新命名。終審法院設立以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1997年7月1日重新任命所有在職法官。
 
現有的法院和審裁處在1997年7月1日重新設立,有些法院被重新命名。終審法院設立以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1997年7月1日重新任命所有在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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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本法》,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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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香港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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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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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安法》第五十六條下,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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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Revision as of 15:36, 23 Sept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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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法系的種類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系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主要法系。香港曾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後,特區繼續沿用普通法系。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有些國安法的案件。[1]

基本法和1997年7月1日後保留原有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基本法》以訂立香港特區的憲制框架。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國政府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保障在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後,香港會繼續沿用原有的法律。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前的原有法律,除同該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有些法例經調整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特區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法院

現有的法院和審裁處在1997年7月1日重新設立,有些法院被重新命名。終審法院設立以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本港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1997年7月1日重新任命所有在職法官。

按照《基本法》,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以下是香港的法庭:

  • 裁判署法庭
  • 區域法院
  • 原訟法庭
  • 上訴法庭
  • 終審法院

在《國安法》第五十六條下,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