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zh

From Criminal Defense Wiki
Jump to navigationJump to search
Globe3.png English  • español • 中文

中国刑辩律师工具箱

此法律手册由国际司法桥梁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合作编写。

法律文件

其他材料

法律培训

欢迎来到“辩护维基”

此网站及其内容由“国际司法桥梁”法律培训资料中心提供。“辩护维基”是针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活动家、公设辩护律师、法律学家及刑事辩护律师所设立的共享知识库。

对“辩护维基”的内容编辑仅限于通过批准的作者。若有意申请编辑权,请注册并发送电子邮件至 elearning@ibj.org.

背景介绍

中华文明可追溯到 3500 年前,中华文明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具创新力和影响力的文明之一。中国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建立于 1644 年,其特点是扩张主义、军事力量超凡和高度组织化的官僚机构。然而,清朝最终被迫退位,一个非王朝的共和国被建立了。一场内战困扰着这个共和国,国民党民族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CCP)之间展开了内战,最终中国共产党取得了胜利。1949 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由毛泽东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国经历了极端的经济改革、饥荒、贫困和严重的文化大革命。毛泽东的继任者邓小平改革了共产主义议程,中国开始经历更大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改善。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系统类型

中国的刑事司法系统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劳教所组成。这些部门各自的职责如下:公安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和预备审查;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开展检察工作(包括部分侦查工作)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监狱或其他机构负责执行判决。 中国法院系统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仿效苏联和欧陆的法律原则。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一级是设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下一级是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即北京、上海、重庆和天津)。然后是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地级市(介于省和县级市之间的一个级别--这些城市通常被授予地级市地位并有权管辖周边县的城市)以及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县、镇和区也有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每个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中国的刑法编纂于《刑法》(2021 年修订)以及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刑法》各项规定的条例、细则和意见中。《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订)对刑事法律程序作出了规定,该法还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法官合议庭或法官与非专业人士("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混合合议庭审理。在普通案件中,混合法庭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但在重大案件中,混合法庭应包括三名专业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详见 2018 年《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对于重大案件(包括大部分凶杀案件),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进行裁判。

中国的法律援助

中国的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法》管辖,该法于 2021 年 8 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并于 2022 年 1 月生效。

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 第十二条)。该机构的工作包括三个方面: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人员发放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分为三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律师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私人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内部律师。

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代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且未委托律师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有视力、听力、言语障碍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死刑复核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

2018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监狱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值班律师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办案意见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其目的是让值班律师在获得辩护人之前发挥临时作用。

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2003 年修订的中国宪法在法院判决中不具有法律效力[1]。 不过,宪法第三十七 条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绝对自由,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逮捕任何人,不得非法拘禁任何人。然而,由于中国宪法并不可以自动自发执行,这些权利并不一定能保护公民 [2].

刑事被告人的一般权利

  •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 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如果符合条件,使用法律援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 代理自己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 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及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不被迫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侦查阶段和检察阶段

  • 讯问过程被录音或者录像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不被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供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 不得被通过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供述。(《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拘传时,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 申请相关人员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庭审阶段

  • 获得公开审判和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 向法院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收集新的物证,或申请新的评估或调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 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四十九条)
  •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 提出上诉和申请审判监督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辩护人的一般权利

自从2016年刑事诉讼系统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以后,辩护律师在司法系统中被赋予了更加积极和独立的角色[3].辩护律师的角色和权利包括: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 在辩护律师代表委托人期间,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他人的犯罪的事项除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 辩护律师有权在向看守所提出正式请求的48小时内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该会见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当案件被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核实证据和其他案件资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当辩护律师发现可以宣判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辩护律师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调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辩护律师可以自己开展调查并与证人会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 在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附卷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 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有权请求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审前阶段

中国的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是完全独立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其中的前两个阶段组成了审前阶段。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由警方负责,警方在此期间负责拘留嫌疑人、指导审讯、收集证据和询问证人。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有限,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有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并代表当事人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一旦刑事案件被立案,被告人必须强制出庭,或被拘传。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须到警察局报到,并可能被要求在警察局接受长达 12 小时的讯问。在此期间,调查当局应告知被告其有权聘请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8条)。

所有嫌疑人必须在被捕或拘留后 12 小时内接受审讯。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警方必须询问其是否犯罪以及当时的情况。中国法律禁止刑讯逼供和其他以暴力或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对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

调查阶段结束后,起诉程序开始。此时,调查人员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犯罪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可靠和充分(《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在做出这些决定时,检察官必须讯问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并与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协商。如果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在调查过程中使用了任何非法方法,检察官可将调查人员的行为提交给适当的纪律部门。如果不当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则将其移交检察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提起公诉的决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对于性质复杂案件,该期限可延长 15 天(《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

中国法律仅保障律师在起诉阶段享有有限的权利接触证据。该权利包括查阅案件中所有司法文件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

律师可在起诉期间进行独立调查,包括向证人收集证据,并在检察院的批准下,与受害人及其家属,或由受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面谈。然而,在实践中,律师很少行使这一权利。这是因为根据《刑法》第 308 条,律师有风险因捏造证据或诱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词而面临刑事指控。滥用证据而面临刑事指控。此外,律师如何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而且律师独立收集的证据往往不被法院接受,这些都阻碍了律师在现实中行使这一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中国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法制化,根据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进行分流,节约司法资源[4]。该制度规定,必须为每个被告提供法律代理,以保障认罪的自愿性和准确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适用于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在侦查阶段,"认罚"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起诉阶段,"认罚 "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认罚 "表现为在法庭上确认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审判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然后,法院应根据法律、案件性质和相关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处罚以及如何从轻处罚。

审判程序

在检察院认定犯罪构成,证据充分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理。所有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即使被告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如果被告人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案件可能会被转移到更简单的程序。 审判程序有三种:常规程序、简易程序和快速裁判程序(也称为快速量刑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具体、充分;(二)被告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快速裁决程序的,可以适用快速裁决程序。快速裁决案件由一位法官独立审理(2018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虽然有争议的案件必须通过正常审判程序审理,但被告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通过三种审判程序中的任何一种审理,具体取决于被告的选择。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开始,到2012年和2018年的修订,以及2016年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方法,中国的审判在性质上变得更加对抗。这些改革保障了更大的法律代理权,并包括旨在保护公平审判权和加强律师作用的其他措施。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自由地去法院获取检察官放在法庭档案中的所有证据的副本。然而,尽管有这些改进,中国律师在审判中的能力仍然受到限制。律师在中国审判中的作用通常仅限于要求更宽大的判决,并向法院提出减轻处罚的因素。律师很少对检察官对被告的指控提出异议。

在审判期间,法院有权传唤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盘问。但实际上,证人很少出现。一般来说,证人证词只是由控方在法庭上大声朗读,剥夺了辩方进行盘问的机会[5]。专家证人亲自出庭的情况也很少见。检察官通常依靠专家报告和评估。中国被告无权保持沉默。在预审和审判阶段,他们都必须回答向他们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被告人认罪,或如实报案,法院将给予奖励,并从宽处理。因此,律师经常向委托人提出起诉性质的问题,因为他们相信,如果他们的委托人承认犯罪,他们将得到更有利的判决。

现状一览

  • 中国报告称,截至 2018 年,其监狱总人口为 170 万人。[6]
  • 截至 2018 年,中国报告称,每 100,000 名中国公民就有 119 名囚犯。[7]
  • 中国的监狱人口包括约0.8%的少年犯和约20多万审前羁押人员。[8]
  • 司法部在683所监狱关押已判刑囚犯,包括41所女性监狱和28所少年犯感化院。[9]
  • 2020年,中国的审前羁押率约为53%。[10]
  • 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由2019年的49.3%上升至2021年的89.4%。 [11]
  • 刑事案件的不逮捕率和不起诉率分别为31.2%和16.6%,分别比2018年上升9.1%和8.9%。[12]

参考文献

  1. Xu, L. (2019). 中国法律视角的变迁:社会主义法治、新兴判例法与“一带一路”倡议, The Chinese Journal of Global Governance, 5(2), 153-175. doi: https://doi.org/10.1163/23525207-12340042
  2. Craig M. Bradley, 刑事诉讼程序 全球研究 93 ( 2d ed.,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7)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10 Oct. 2016, ChinaLawTranslate, https://www.chinalawtranslate.com/trial-centered-criminal-procedure-system/
  4. “中国法院网.” Chinacourt.org, 2019, 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9/10/id/149982.shtml. Accessed 1 Aug. 2023.
  5. “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中国法院网.” Chinacourt.org, 2013, 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95093.shtml. Accessed 1 Aug. 2023.
  6. “中国|世界监狱简报” Prisonstudies.org, 2019, www.prisonstudies.org/country/china. Accessed 1 Aug. 2023.
  7. “中国|世界监狱简报”
  8. “中国|世界监狱简报”
  9. “中国|世界监狱简报”
  10. 佟海晴.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张军 2021年3月8日)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2021,
  11. “今年1月至9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90.5%-中国法院网.” Chinacourt.org, 2022, 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10/id/6956970.shtml. Accessed 1 Aug. 2023.
  12. “今年1月至9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90.5%-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