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of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依据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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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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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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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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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 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 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 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 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 第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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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60 条)'''
  
 
•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 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 调取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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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 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40条;律师法第35条)'''
 
'''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40条;律师法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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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律师法:第 31 条)'''
 
'''有权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律师法:第 31 条)'''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 进行调查、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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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 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 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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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 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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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权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 227 条)'''
 
'''有权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 227 条)'''
  
•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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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律师法 第 28(6)条)'''
 
'''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律师法 第 28(6)条)'''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 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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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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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官员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
 
'''有权向官员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 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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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刑事辩护律师的义务''' ==
 
== '''刑事辩护律师的义务''' ==

Revision as of 07:21, 25 August 2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辩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律师法:36条和37条)

•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 依法受到保障。

•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 3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56条)

•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 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 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 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 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五十二条,律师提出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申请的,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权为当事人提起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

•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有权代理当事人申请取保侯审(刑事诉讼法:第 67,97 条)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 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 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 60 条)

•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 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40条;律师法第35条)

•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第三十五条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受刑事案件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有权对证人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 194 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 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反对控方证人的书面证言,包括警方和鉴定专家的证词 (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权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刑事诉讼法:第 198 条;律师法:第 31 条)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 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权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 227 条)

•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 252 条;律师法 第 28(6)条)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有权向官员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的义务

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的第 7 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律师法》第 39 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 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同时,《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第 50 条规定当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 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 业秘密,也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4.《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 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 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1.《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 十条规定,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2.《律师法》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律师不得违反 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 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 关工作人员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 不得干扰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与《检察 官法》均规定,法官与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 辩护人,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 避制度若干问题》第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 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

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司 四机关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负有的职责,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了 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1.详尽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的初始阶段,法院在受 理案件起诉后,应当尽快告知被追诉人,其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如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被告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迅速转达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该规定第七条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 当在 24 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

3.人民法院便利法律援助实施的有关义务。变更开庭时间的,应于三日前告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规定第十八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接收援助律师的 书面辩护意见。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助义务,该《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 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 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 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在案件侦查 终结前,承办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承办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公检法机关应当减免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件材料的费用。